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禁违规饮酒的规定

第一条 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要求,推动党员、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,重塑千部队伍形象,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、州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,以及《党政机关历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本规定适用于全州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群团组织及其下属单位的所有千部职工,其他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等

第三条 本规定所称严禁违规饮酒,主要是指在州内严禁以下事项:

(一)严禁在公务活动期间饮酒

(二)严禁在工作日、值班值守、备战备勤、学习培训、调研走访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。

(三)严禁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饮酒

(四)严禁在机关、单位以及公园、广场等公共场所饮酒

(五)严禁在任何时间、任何地点酗酒

(六)严禁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饮酒,

上述行为中的饮酒,是指饮用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。

在州外期间,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活动,是指出席会议、考察调研、公务接待、执行任务、学习交流、检查指导、请示汇报工作等。外事活动、商务接待等需要饮酒的,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日,是指法定节假日、正常休假及休之外的周一至周四全天、周五下午下班之前。

第六条 (组)等基层组织的党员干部和相关人员在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、防汛防地灾、安保维稳等重要任务、重大活动中,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和酒后工作。

第七条 对因违规饮酒贻误工作、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的根据有关党规党纪、法律法规,从严处理。

第八条 对执行本规定不力、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题多发频发,或者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、产生不良影响的部门(单位)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和省、州推进领导千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,严肃责任追究。

第九条 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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